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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债转股协议书
在我国“债转股”模式现具体表现为国家财政发行国债筹措资本金,成立四家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挂勾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按同等账面价值发行财政担保债券方式置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从而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由于政府干预、银行自身问题、企业问题而造成的自身资产不良的状况得以改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的对国有企业的债权经财务重组后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从而在较大限度下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通过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助国有企业进行管理重组,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原企业改造成一新公司或由原企业划分部分资产与该债权组成另一新公司,从而恢复企业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使国有企业在减负情况下奋力发展、扭亏转盈,
以达到自身在将来一定期限内通过转让、上市、企业回购股权等方式退出国有企业并获取一定收益。债转股是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将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股权,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从债转股本身来说,它涉及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三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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